1.0总则
1.1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监察工作,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维护公司管理、经营秩序,促进公司的廉洁建设,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内部实行监察制度,监察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察检查权。
1.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2.0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2.1公司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部监察机构,按公司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部门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工作。
2.2监察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监察人员,监察人员要求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2.3监察人员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2.4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5监察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6监察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注意规范公司制度,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2.7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
2.8监察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监察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2.10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2.11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行贿等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举报或投诉。
3.0监察对象
3.1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
3.2违反约定侵害旷远集团利益的合作厂商及其他个人。
3.3旷远集团授权的人员。
4.0监察主要职责
4.1负责查处公司内部员工涉及经济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违约等行为。
4.2负责查处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4.3负责对侵害公司利益的合作供应商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4.4负责受理重要来信、来访、投诉、举报。
4.5负责公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涉及经济方面的普查、抽查、重点检查等。
4.6负责公司的廉政建设,开展廉洁教育培训、宣传、推广。
4.7在监察工作中,针对发现的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合理建议。
4.8负责查处公司员工其他涉及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9负责举报信息的收集、登记、分析、处理等工作。
4.10对举报、投诉重大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部可以依照公司有关规定提请董事长给予奖励。
4.11负责董事长交办的特殊事项的调查取证和报告。
5.0监察工作原则
5.1坚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
5.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核实。
5.3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
5.4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5.5对署名举报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落实。
5.6处理违纪行为宽严有度,对需要处理的违纪人员,分情况,区别对待。
6.0监察工作程序
6.1接受举报或调查任务,经部门总监批准立案后,做初步分析,做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6.2对有关人员、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取证。监察人员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
6.3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违规违纪事实和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6.4调查报告报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处理决定。
6.5监察部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指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涉案人职务为经理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重大案件(指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职务为经理级以上(含);触犯刑法或经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其他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监察部部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须报董事长批准。
6.6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经监察部部长批准,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销售记录、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经董事长批准,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绝密材料。
6.7监察部门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可以一个人进行,但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6.8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6.9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6.10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6.11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监察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6.12监察部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6.13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6.14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监察中心管辖的事项,监察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部长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6.15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6.15.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部长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
6.15.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部长审批后出具报告上报董事长。
6.15.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监察部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6.15.4监察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16监察部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6.17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6.17.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6.17.2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6.17.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6.17.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6.17.5对公司制度、体制、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17.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6.18监察部做出处罚决定或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发文后,监察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董事长。
6.19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应报监察部核查,经审计监察部部长审批后上报董事长,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6.20当事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部申请复审,监察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审计监察部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6.21当事人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部提出,监察部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报董事长审批。
6.22对违规违纪案件处理执行完毕后,应在15日内完成监察案卷的编目、装订工作,归档管理的文件资料应包括《审计监察部受理案件登记表》和《文件报批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关领导的审批意见、监察决定或建议、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6.23归档文件、资料为视听资料或不便归档的,应该写明原因,并把相关内容记载于档案内。
6.24监察文件、材料、案卷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需要经监察部部长批准。
7.0监察工作依据
7.1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7.2公司依授权下发的与制度有同等效力的各类文件。
7.3公司会议的有关决定。
7.4国家的法律、法规。
8.0监察工作措施
8.1监察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报董事长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监察人员签字确认。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监察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公司的行政部门保管。
8.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
8.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作出说明的,监察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董事长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8.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8.5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应报董事长批准。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8.6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供应商予以制裁。
8.7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8.9履行监察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9.0违纪责任
9.1对违纪人员,公司有规定的,按公司规定处罚;公司无规定的,监察部可以参照相关制度提请董事长批示处罚相关人员。
9.2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9.2.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9.2.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9.2.3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9.2.4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9.2.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9.3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监察人员违反本规范第五条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附则
10.1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监察的工作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10.2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监察部。